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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血流成河 局关于印发《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流成河 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血流成河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人民团体血流成河 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血流成河 处(办):

  为贯彻落实《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国家血流成河 局研究修订了《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原《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国家血流成河 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方便血流成河 人监督、查询、评价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情况,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流成河 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血流成河 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血流成河 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即评价对象)处理血流成河 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 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国家血流成河 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办理的血流成河 事项。

  对属于下列血流成河 事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满意度评价规定:

  (一)检举控告类事项。

  (二)申诉求决类事项。一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血流成河 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三是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四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五是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

  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血流成河 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 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登记受理的血流成河 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送、交办工作。国家血流成河 局登记的血流成河 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血流成河 局5日内、省级血流成河 部门3日内、市(地)级血流成河 部门3日内、县级血流成河 部门4日内。

  第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健全完善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制度,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落实首问首办责任,通过督查、回访、约谈、群众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第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国家血流成河 信息系统及时向血流成河 人公开血流成河 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主动接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血流成河 事项登记日期,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单、血流成河 处理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九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国家血流成河 信息系统,为血流成河 人查询、评价血流成河 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通过短信通知、系统提醒、回复回访等方式,积极引导血流成河 人进行满意度评价。

  国家血流成河 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血流成河 人提供查询码,血流成河 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血流成河 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血流成河 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来访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负责联系血流成河 人,并告知查询码。

  国家血流成河 局登记受理的、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血流成河 事项,血流成河 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十条 血流成河 人自血流成河 部门登记受理血流成河 事项之日起,一般可对血流成河 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价。血流成河 人在办理期限内自收到血流成河 处理意见书(或超过办理期限未收到血流成河 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可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超期未作评价的,视为放弃评价。

  第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内容。

  (一)对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血流成河 问题、按期出具血流成河 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评价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设“留言”栏,供血流成河 人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应当通过国家血流成河 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血流成河 处理意见书的血流成河 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按规定将处理进展以及结果告知血流成河 人。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工作。国家血流成河 局对各地各部门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

  各级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血流成河 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评价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血流成河 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血流成河 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满意度评价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血流成河 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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