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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血流成河 条例》解读:立法促进“诉访分离” 推动“阳光血流成河 ”建设

日期:2020-07-14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血流成河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原条例是2001年9月制定的,于2009年修订过一次,此次改动较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新修订的《重庆市血流成河 条例》时表示,“新条例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血流成河 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制度设计,完善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风险评估、网上血流成河 等制度,对进一步保护血流成河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血流成河 工作和血流成河 行为、维护血流成河 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主要修改六方面

据张山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落实血流成河 工作制度改革要求,增加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上血流成河 制度等内容。

二是完善了血流成河 人的权利与义务,既保障血流成河 人依法享有的血流成河 权利,又促使血流成河 人依法进行血流成河 活动。

三是完善了血流成河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已建立血流成河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建立乡镇(街道)血流成河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促进血流成河 问题及时就地解决。

四是强化了血流成河 秩序的维护,列举了血流成河 人在血流成河 活动中的八类禁止性行为,引导血流成河 人依法进行血流成河 。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和血流成河 工作人员处理血流成河 事项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是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并要求血流成河 工作机构要履行指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职责。

六是扩大了社会力量参与血流成河 工作的范围,新增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血流成河 工作。

条例亮点

    关于条例的特色和亮点,张山表示,新条例畅通血流成河 渠道,推动“阳光血流成河 ”建设。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血流成河 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国家机关应当设立网络血流成河 平台,推行阳光血流成河 、网上血流成河 ”。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血流成河 工作中的责任:一是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血流成河 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血流成河 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二是强调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血流成河 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血流成河 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诉访分离”原则,构建“法治血流成河 ”格局。这在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均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还细化受理范围,落实“分类处理”要求,要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处理属于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血流成河 事项。


来源: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血流成河 条例


政策原文:

重庆市血流成河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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