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登记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血流成河 人基本信息、血流成河 人数、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及血流成河 过程等。根据血流成河 诉求甄别选择血流成河 目的、内容分类、热点问题、产生血流成河 事项的原因等信息。
第二节 转交
市、区县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收到血流成河 人直接提出或上级血流成河 部门转交的血流成河 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或转交,并区分情况,在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血流成河 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血流成河 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血流成河 人直接提出或上级机关、单位转交的血流成河 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或转交。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登记当日或收到血流成河 事项当日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血流成河 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第三节 受理
对血流成河 人提出的血流成河 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15日内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并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对血流成河 人反映的建议意见类血流成河 事项,由登记单位办理回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议采纳情况直接回复血流成河 人;由登记单位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议采纳情况直接回复血流成河 人。
对血流成河 人反映的检举控告类血流成河 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对血流成河 人直接向血流成河 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反映的申诉、求决类血流成河 事项,属于登记单位职权范围、应当由登记单位受理的,登记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血流成河 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登记单位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下级机关、单位应当自上级机关、单位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血流成河 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告知血流成河 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血流成河 人提出的其他类血流成河 事项,由登记单位办理回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直接回复血流成河 人;由登记单位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咨询核实情况直接回复血流成河 人。
血流成河 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血流成河 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血流成河 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血流成河 事项的,受理、办理机关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引导其不重复反映。